《民法典》新亮點
1.以往防止性騷擾條款僅出現在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中,《民法典》第1010條將受害人范圍擴大至男性,體現了對男女平等保護的性別平等理念。此外,性騷擾的方式也不限于言語、肢體行為,還包括文字、圖像等。
2.《民法典》第16條設立了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,涉及遺產繼承、接受贈與等,更有利于保護胎兒利益。
3.《民法典》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,30天的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再申請頒發離婚證。
4.原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10條規定,“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”是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。民法典第1053條則將“重大疾病”列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。
5.原《繼承法》規定自書、代書、錄音、口頭遺囑不得撤銷、變更公證遺囑,也就是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。為了更好地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,《民法典》第1142條將公證遺囑拉下神壇,規定以最后訂立的一份遺囑為準。
6.緊急救助其實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,但是按照無因管理的原則,管理人負有適當管理的義務,即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。為了鼓勵人們互幫互助,《民法典》刪除了這一要求,減輕了救助人的注意義務。
7.房價高企,并非人人都通過買房來實現“住有所居”,《民法典》為保障人們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需求,新增了居住權制度,完善了承租人相對的優先購買權,確立了承租人優先承租權。
8.《民法典》第406條規定,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,事后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,另有約定的除外。以前轉讓抵押財產,一律需要征得抵押權人同意,這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轉,也不利于鼓勵交易。
9. 以前法律只規定盜竊、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,由盜竊人、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。《民法典》第1215條增加了說明彌補了漏洞,如果盜竊人、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跟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(比如說車偷來又給別人開),盜竊人、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跟機動車使用人要承擔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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